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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初186号

锁金利与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6民初18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锁金利,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初186号

原告:锁金利。

委托代理人:何刚,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丹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管理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倪烨中。本院受理原告锁金利与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锁金利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涉讼《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限期内将讼争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并将办妥的房产证交付给原告;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

本院认为: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本院以(2015)穗中法民二破(算)字第5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受理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的规定,由于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越秀区,而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且诉讼标的在5000万元以下。因此,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根据级别管辖标准,并已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许东劲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

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谢佩君蔡嘉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