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806号
原告:高艳侠,女,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杨光亮,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高艳侠与被告杨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艳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光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艳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杨光亮偿还欠款2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杨光亮于2013年1月20日向高艳侠借款2000元,当时言明几天就还,借款后,多次找其索要,至今天未还,高艳侠提起告诉。被告杨光亮未出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日杨光亮众高艳侠处借款2000元,并为其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记载:人民币2000元,2013年1月2日至2013年1月20日还款。后杨光亮逾期未还,高艳侠经催要未果提起告诉。
本院认为,高艳侠诉杨光亮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高艳侠提供的欠条在卷为凭,杨光亮应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付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高艳侠主张其还本付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高艳侠欠款2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光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丽凤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孙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