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第2126号
原告:王舒民,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
被告:湖南人生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富洲路98号九华服务大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周后祥。
原告王舒民与被告湖南人生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王舒民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舒民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员 田园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蒋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