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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民初792号

马维花与苑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维花,苑九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792号

原告:马维花,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苑九宝,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琼,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职工,住山西省山阴县。系被告苑九宝之女。

原告马维花与被告苑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马维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维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马维花负担。

审 判 长  温日来

审 判 员  郝玉玥

人民陪审员  任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戈一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