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792号
原告:马维花,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苑九宝,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琼,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职工,住山西省山阴县。系被告苑九宝之女。
原告马维花与被告苑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马维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维花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维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马维花负担。
审 判 长 温日来
审 判 员 郝玉玥
人民陪审员 任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戈一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