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4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兴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景涛,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腾福建,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呼伦贝尔市兴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兴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晓玲
审判员 单志刚
审判员 涂宝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哈 图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