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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519号

翁爱红申请王彦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爱红,王彦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翁爱红,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城郊街,证件号码220182197912048414。被执行人王彦书,地址榆树市城郊街廉家屯。翁爱红与王彦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彦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翁爱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彦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翁爱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彦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翁爱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苏雨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