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景贤,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燕塘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周,社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陈就沱,总经理。
上诉人陈景贤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燕塘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景贤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景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智雄
审判员 曲卫东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日
书记员 董广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