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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969号

陈景贤与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燕塘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16民终139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景贤,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燕塘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景贤,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燕塘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周,社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陈就沱,总经理。

上诉人陈景贤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燕塘村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谷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景贤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景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智雄

审判员  曲卫东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日

书记员  董广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