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4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杨宝勇。被告雷新玲。被告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宝勇、雷新玲、广饶县悦丞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山东华通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鲁E***6、鲁E***69、鲁E***7、鲁E***A、鲁E***7、鲁E***7、鲁E***3、鲁E***7、鲁E***9、鲁E***1、鲁E***1、鲁E***2、鲁E***0、鲁E***8、鲁E***3的车辆;
二、查封时间为24个月,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查封期间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变卖、抵押、赠予、毁损、转移、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朱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