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于海彦,女,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于海彦与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8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海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海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海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