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5执58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x,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天门市,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将本案执行权已全部委托由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505执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胜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肖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