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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5执58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达美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佳木斯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5执58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x,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天门市,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将本案执行权已全部委托由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505执5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胜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肖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