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948号
原告:白振山,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巴林左旗。
被告:代建军,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
原告白振山与被告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白振山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大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石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