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949号
原告:李永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
被告:代建军,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
原告李永军与被告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永军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大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石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