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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949号

4949李永军与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军,代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949号

原告:李永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

被告:代建军,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

原告李永军与被告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李永军于2016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大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石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