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利,男,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何作莲,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宁,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艳霞,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王云利与何作莲、刘宁、王艳霞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3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作莲、刘宁、王艳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云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作莲、刘宁、王艳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云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作莲、刘宁、王艳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云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解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