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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3394号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与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民初3394号

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负责人:廖学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董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明,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简称南充供电公司)与被告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简称宏泰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充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赵勇、被告宏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充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电费16456451.87元;2、判令被告以2016年度所拖欠的电费为基数按日2‰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3月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发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即每月一次性结算全部电费,支付时间为当月31日前,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若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的,被告以当年欠费金额的日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连续向被告供电,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电费,截止2016年7月,经原、被告确认,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3月份电费3726138.80元、2016年4月份电费3415421.93元、2016年5月份电费4169572.29元、2016年6月份电费2437489.10元、2016年7月份电费3783.76元、补电费1806122.99元、6月10日至7月30日的基本电费897923元,合计拖欠电费16456451.87元,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电费,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供电合同以及用电客户欠费确认书。

被告宏泰公司辩称,欠电费是事实,欠费金额由人民法院确定。没有付款的原因并非被告公司故意,而是政府对我公司拆迁缓慢所致。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电费,由于被告未按期付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并承担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约定的每天2‰违约金明显过高,如不进行调整有违公平,为此,根据原告资金的损失程度,本院酌情按每日1‰给付违约金较为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给付电费16456451.8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726138.8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以3415421.93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以4169572.29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以2437489.1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以2707829.75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均按每日1‰计算,给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前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539元,由被告四川宏泰生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毅怀

人民陪审员  何志华

人民陪审员  傅晓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