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海奎,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周丽媛,住齐市龙沙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刘海奎、周丽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的(2009)龙法执字第8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海奎、周丽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海奎、周丽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海奎、周丽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解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