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955号
原告:时斌,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丽,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荣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乐,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斌与被告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
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法官 助理 高 天
书 记 员 曹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