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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955号

时斌与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时斌,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955号

原告:时斌,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丽,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荣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乐,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斌与被告郑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

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法官 助理  高 天

书 记 员  曹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