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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428号

佟厦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佟厦,徐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佟厦,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徐亮,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华家街道新石村。本院在执行佟厦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48,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20.00元,执行费640.00元。另查:被执行人徐亮现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曹莹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