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佟厦,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徐亮,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华家街道新石村。本院在执行佟厦与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48,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20.00元,执行费640.00元。另查:被执行人徐亮现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曹莹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