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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54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与饶仕雯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饶仕雯,刘玉林,张豪,陈丽梅,郭忠强,廖晓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

负责人:杜正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饶仕雯,女,汉族,生于1965年5月15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刘玉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3日,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张豪,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陈丽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5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郭忠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廖晓容,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2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申请执行饶仕雯、刘玉林、张豪、陈丽梅、郭忠强、廖晓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饶仕雯、刘玉林、张豪、陈丽梅、郭忠强、廖晓容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64718.28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709元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饶仕雯、刘玉林、张豪、陈丽梅、郭忠强、廖晓容银行无存款,在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有房屋产权登记,但申请人不愿查封房产,无车辆登记,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申请执行饶仕雯、刘玉林、张豪、陈丽梅、郭忠强、廖晓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64718.28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709元,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65427.2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绍柏

审判员  邱文龙

审判员  杨继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