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0302执59号本院在执行刑家明与毛鑫、杜青、四川信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毛鑫、杜青、四川信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毛鑫、杜青、四川信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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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家明申请执行毛鑫、杜青、四川信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0302执59号本院在执行刑家明与毛鑫、杜青、四川信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毛鑫、杜青、四川信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毛鑫、杜青、四川信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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