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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015号

梁玉杰与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玉杰,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梁玉杰,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12号,组织机构代码16395034-2。法定代表人崔明鹏,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梁玉杰与被执行人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6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赵丕杰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冯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