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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416号

肖伟伟与大连吉兴海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伟伟,大连吉兴海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肖伟伟,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委托代理人:韩冰,系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吉兴海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吉川方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肖伟伟与大连吉兴海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87,9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20.00元。另查:被执行人大连吉兴海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曹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