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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149号

曾统秀与会同县碧玉珠油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统秀,会同县碧玉珠油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曾统秀,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会同县碧玉珠油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会同县地灵乡大坡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09258781-3.法定代表人唐培鑫。申请执行人曾统秀与被执行人会同县碧玉珠油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统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曾统秀与被执行人会同县碧玉珠油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95532.85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碧玉珠油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统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会同县碧玉珠油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曾统秀与被执行人会同县碧玉珠油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碧玉珠油茶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统秀可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湘宁

审 判 员  甄上标

代理

审判员  李征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熊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