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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399号

某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雷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某,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雷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李东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