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春,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畈镇下杨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7309296413。被执行人刘道河,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畈镇板桥村一组02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5511186410。被执行人阮云南,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畈镇板桥村一组03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4092064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春与被执行人刘道河、阮云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道河、阮云南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红春于2016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望喜
审判员 陈迪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