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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148号

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与曾令平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曾令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333号八方货运市场第一期D区1栋1层1号至4号,组织机构代码71634667-2。法定代表人尹新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智生,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83********,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居民,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颖川六横巷**号。系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曾令平,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72********,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住会同县坪村镇麻塘村八组3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令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令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7324.00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曾令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曾令平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令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曾令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可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湘宁

审 判 员  甄上标

代理

审判员  李征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熊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