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0民初1578号原告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林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翠丽邢某某,女,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吴志宾吴某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张影张某。,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宾吴某某、张影张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房秀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翠丽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宾吴某某、张影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志宾吴某某、张影张某偿还原告货款59529元及利息942.3元(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吴志宾吴某某、张影张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5日被告吴志宾吴某某、张影张某购买原告板材,货款共计59529元,有被告打的欠条为证。后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吴志宾吴某某、张影张某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志宾吴某某、张影张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5日,被告购买原告价值59529元的板材,并出具了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吴志宾吴某某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被告吴志宾吴某某、张影张某共同偿还原告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出具欠条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也未提供其追要欠款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自欠款之日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吴志宾吴某某、张影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952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诉讼保全费650元,由原告石家庄龙图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元,被告吴志宾吴某某、张影张某负担1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秀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刘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