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398号之一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官山三路12号902房。法定代表人王佳玉,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冰,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茂丰,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该司员工。被告杨玉莲,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耀荣
代理
审判员 李志豪
人民陪审员 任伟兆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傅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