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551号
被执行人:陈凤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凤民罚金一案过程中,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凤民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4)桦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 岩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书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