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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551号

被执行人陈凤民罚金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凤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551号

被执行人:陈凤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凤民罚金一案过程中,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凤民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的(2014)桦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 岩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书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