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黄灿梅,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黄绍贵,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张兴。被执行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申请执行人黄灿梅与被执行人黄绍贵、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绍贵支付劳务报酬6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11号美邦公寓405房之二进行了搜查,查明该司已没有在上述地址经营。另本院分别依法委托了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和天津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黄绍贵及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查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字第17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徐家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