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字第4548号原告XX兵,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皇木坪村齐心组。被告叶兴义,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高家巷*号附**号。
原告XX兵诉被告叶兴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远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兴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兵撤回对被告叶兴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由原告XX兵负担。
审判员 陆达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 袁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