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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906号之一

邹业珍与和县石杨镇金城村委会大荆自然村荆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邹业珍,和县石杨镇金城村委会大荆自然村荆一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06号之一

原告:邹业珍,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县石杨镇金城村委会大荆自然村荆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金城村委会大荆自然村。

原告邹业珍诉被告和县石杨镇金城村委会大荆自然村荆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邹业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和县石杨镇金城村委会大荆自然村荆一村民小组在刘小林名下(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待分配的土地征收补偿款40696.2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和县石杨镇金城村委会大荆自然村荆一村民小组在刘小林名下(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待分配的土地征收补偿款40696.2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庆成

人民陪审员  李义虎

人民陪审员  熊现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

书 记 员  汪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