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171号
原告:逯仁信,男,汉族。
原告:米保红,女。
被告:张磊,男,汉族。
被告:张胜祥(张磊之父),男,汉族。在审理原告逯仁信、米保红诉被告张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邢炳兰
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
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冲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