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774号
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大道。负责人罗伟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周全,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平,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赵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利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吴通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