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4执894号隆海华:本院执行的移��隆海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隆海华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已缴纳罚金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
隆海华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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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4执894号隆海华:本院执行的移��隆海华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隆海华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已缴纳罚金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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