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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250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住河池市,组织机构代码90087098-4.法定代表人陈扬琪,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250号,本次立案的标的为657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得款65787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亦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谭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玉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