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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977号

原告黎某甲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某甲,何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977号

原告:黎某甲,女,1983年12月出生。

被告:何某甲,男,1977年11月出生。

原告黎某甲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黎某甲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黎某甲负担。

审判员  胡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叶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