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郭屏燕。被执行人黄峥奇。申请执行人郭屏燕与被执行人黄铮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铮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涛
审判员 唐守南
审判员 唐荣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