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57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韩梦旭,男,2000年4月26日。被执行人韩刚举。男,1972年2月1日。被执行人王素艳,女,1970年9月8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韩梦旭、韩刚举、王素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梦旭、韩刚举、王素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梦旭、韩刚举、王素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梦旭、韩刚举、王素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千三百二十三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