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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字第1759号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蒋飞华行政处罚2016执175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蒋飞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志荣,职务:科员。

委托代理人:周敏,职务:科员。被执行人蒋飞华,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蒋飞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荔综交处字【2015】0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及加处罚款共60000元,负担执行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字第17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徐家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