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799号申请执行人康双进。被执行人魏国峰。被执行人李金娟。系魏国峰之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双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国峰、李金娟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46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7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