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922号申请人张智鑫,女,200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第九中学初一年级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监护人吴凤梅,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布音孟克,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军,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石油公司职工餐厅厨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张智鑫申请执行张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5046104522261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5046104522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自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