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331号原告李某某李辉熙,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吉某某振红,女,195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家园小区1号楼403室,身份证号XXX。刘某某和平,男,195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家园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XXX。
原告李某某辉煕诉被告吉某某振红、刘某某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因证据准备不充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辉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辉煕负担。(此页无内容)
审判长 李桂伟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焦 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卞志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