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5民初331号

李某某李辉熙与吉某某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李辉熙,吉某某振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331号原告李某某李辉熙,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吉某某振红,女,195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家园小区1号楼403室,身份证号XXX。刘某某和平,男,195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家园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XXX。

原告李某某辉煕诉被告吉某某振红、刘某某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因证据准备不充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辉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辉煕负担。(此页无内容)

审判长  李桂伟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焦 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卞志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