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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698号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698号原告刘某1,女,1963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被告刘某2,男,61岁,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霍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