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698号原告刘某1,女,1963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被告刘某2,男,61岁,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霍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