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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381号

郅春茂与周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郅春茂,周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郅春茂,男,1958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周帅,男,1985年1月2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帅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一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