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郅春茂,男,1958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周帅,男,1985年1月2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帅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一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