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396号申请执行人赵现新,男,1969年10月2日。被执行人王战国,男,1961年5月19日。被执行人韩粉桃。女,1962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张玉兴,男,1958年11月1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执字第4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战国、韩粉桃、张玉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战国、韩粉桃、张玉兴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战国、韩粉桃、张玉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战国、韩粉桃、张玉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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