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李述银。
被执行人:李玉庆。
被执行人:郭柳君。本院在执行李述银与李玉庆、郭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