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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374号

李述银与李玉庆、郭柳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述银,李玉庆,郭柳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李述银。

被执行人:李玉庆。

被执行人:郭柳君。本院在执行李述银与李玉庆、郭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