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7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艾普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李太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勇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少微,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磊与被上诉人广州艾普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广州艾某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不需向王磊支付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550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艾某宽带网络有限公司负担。王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艾某公司向王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因本案诉讼导致产生的差旅费3000元。艾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艾某公司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另外,王磊关于差旅费的上诉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及一审审理,二审不应对此进行审理。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予以确认。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王磊入职艾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监管人力资源部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现王磊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向艾某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系王磊自身未尽提醒义务、未全面妥善履行其岗位职责所致,对此应由王磊承担相应责任。现王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磊上诉提出的因本案诉讼导致其产生的差旅费3000元的问题,因该诉讼请求为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艾某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二审中一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嘉璘
代理
审判员 王 珺
代理
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沈豪彦汤燕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