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舒美燕。
被执行人:贺翠莲。
被执行人:瞿刚生。本院在执行舒美燕与贺翠莲、瞿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