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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200号之一

虎东海与郭跃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虎东海,郭跃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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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虎东海,男,回族,1983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郭跃勇,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出生。虎东海申请执行郭跃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跃勇赔偿原告虎东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6146元。案件受理费被告郭跃勇承担1970元。被执行人郭跃勇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虎东海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虎东海于2016年10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本案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204执20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中阁

审判员  沈佳丽

审判员  何云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