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民初1288号

吕广金与刘国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广金,刘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初1288号

原告:吕广金,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

被告:刘国富,干部,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现被羁押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监狱。

原告吕广金与被告刘国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后,因刘国富涉嫌刑事犯罪,在吉林省乾安县看守所羁押,本案中止诉讼,其刑事案件审结并执行刑罚时,本院在其服刑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监狱临时设立审判庭,恢复本案的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广金、被告刘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广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原告的承包费79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一份,原告承包被告的土地,因原告耕种的土地面积不足合同约定的面积,经确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承包费79500元。刘国富承认吕广金提出的全部诉请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利息没有约定,故本院无法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国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吕广金承包费79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0元,退回原告895元,被告承担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宪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查 多 更多数据: